家住扎鲁特旗巴彦塔拉苏木西巴彦塔拉嘎查的刘某,常年在外打工,2014年回村务农,因家中地少人多,于2013年底承包了本村村民郭某24亩人口地,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一年,承包费为4300元。2014年刘某春播时,遭到同村赵某阻拦,赵某拿出该地块土地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及与同村村民易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书,刘某不予理睬,便在该地块种植了农作物,秋收季节,刘某所承包的24亩地块其中的16亩突然被赵某收割,刘找到赵理论,赵不予理睬。在双方经村集体组织等有关部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刘某来到扎鲁特旗法院香山法庭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强行收割的玉米,赔偿相关损失。庭审中,承办法官通过原、被告举证、质证、认证和基于原告方申请调取的有关部门证据认定为,被告与易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依法有效,原告与刘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但考虑到双方确有实际损失,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刘某与赵某原本就有亲属关系,法官紧紧抓住亲情这条主线,通过法理情的调和,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场因误签合同引发的土地侵权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扎旗法院香山法庭法官认为:村集体组织发包给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土地,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可以流转,流转方式可以是转包、也可以是转让两种形式,但无论是转包还是转让,双方在签订流转合同时,一定要审查发包人是否享有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经营权证书或对该地块享有使用、管理、处分权,如一方没有让另一方足以信赖的依据,一定不可莽撞签订合同,否则会给合同双方及第三方但来生产生活和财产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