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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毒品 珍惜生命
作者:斯琴  发布时间:2014-11-05 17:17: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柳某某与李某某(在逃)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均系辽宁省阜新人。2013年12月份的一天,二人在阜新市柳某某住处一起吸食毒品时,李某某对柳某某说扎鲁特旗缺毒品且价格高,后二人便商量欲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到扎鲁特旗进行贩卖,由李某某负责联系买家,赚取其中差价。同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柳某某在辽宁省阜新市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了10克甲基苯丙胺。12月12日凌晨,李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藏于其身所戴的胸罩内与柳某某乘车于当日10时许来到扎鲁特旗鲁北镇,并在扎鲁特旗杏花假日酒店内办理了住宿,经李某某电话联系买家贾某后,当日下午18时许,李某与贾某在杏花假日酒店房间内见面商谈买卖毒品一事,期间二人在该房间吸食了点儿所携带的毒品,半小时后贾某离开,李、贾二人约定次日早晨在扎鲁特旗鑫源宾馆进行交易。次日8时许,李某某携带剩余的毒品9.8248克到鑫源宾馆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保释期间逃),当日被告人柳某某也被抓获归案。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伙同他人以赢利为目的,携带毒品欲向他人出售,并被抓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及其同伙在欲出售毒品时被抓获,属意志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又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属犯罪未遂等情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故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柳某某表示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后悔自己不应沾染毒品,并表示以后会远离毒品,珍惜生命。
责任编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