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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一时风平浪静 退一步海阔天空
作者:斯琴 李萨日娜  发布时间:2014-09-24 15:32:5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 2013年10月5日上午,因被告人李某及金某在扎鲁特旗鲁北镇阿尔泰小区附近行驶摩托车与王某驾驶的奥迪A6轿车发生险情,未造成伤害,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相互谩骂,二被告人便怀恨在心,2013年10月2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金某在鲁北镇“海之星洗浴中心”门口发现受害人的奥迪车,二人商量砸车报复,随后二人找到朋友林某(在逃),李某向其朋友林某提出砸车计划,并让林某骑摩托车带二人到鲁北镇“海之星洗浴中心”门前,林某同意。三人到场后,二被告人让林某在路旁等候,李某持劈斧,金某持钢管,将受害人的奥迪车前挡风玻璃、车门、尾灯等部件砸坏后,林某骑摩托车带着二被告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损毁车辆部件价值11020元。经公安机关侦查2013年12月29日,二被告人在乌力吉木仁苏木保安村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车辆损失共计50000元,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并希望二被告人年纪尚轻,希望他们改过从新,以后不要在犯触犯法律的行为,二被告人也均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及金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便怀恨在心,采取毁坏他人财物的手段进行报复,毁坏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故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二被告罚金一万元。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并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不应因自己的一时冲动而造成他人的损失,今后会好好反省自己的行为,希望今后不再做触犯法律。
责任编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