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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回访”便民、利民、亲民
作者:李萨日娜 白健  发布时间:2013-03-26 14:02:07 打印 字号: | |
  判后回访 得民赞誉

  “庭长,你们的判决我没有任何意见,我一定履行义务,你们真是便民的好法官,我服从判决。”被告拿着判决书说。

  3月20日,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巨日合法庭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被告马某于2006年12月13日在原告臧某处购买摩托车一台,购车款为6800元,被告马某为原告臧某出具欠据一枚。被告马某陆续已偿还6200元,但仍欠臧某600元未还,法庭在巡回办案中受理了此案,由于本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而且标的额较小,法庭庭长决定在被告所在地当场开庭,通过调解被告表示愿意偿还600元欠款,但是无法即时履行,原告担心被告不履行义务,要求必须马上偿还600元。经过一番劝说原告依然坚持,法官见此案无法调解成功,而且双方当事人的交通十分不便利,如果再次开庭必定会给当事人带来不便,法庭庭长决定当庭宣判,并告知被告不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欠款的法律后果。宣判后,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服从判决,同时被告表示一定如约偿还欠款。履行期限届满,海庭长亲自给双方当事人打电话确定欠款是否及时给付,原告激动的说:“庭长,我没想到欠款600元的案子你们还能记在心上,我真的太感动了,被告已经如期还钱,谢谢你们。”

                执行回访  心服口服

  近日,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巨日合法庭成功执行了一起双方互负债务的案件。原告王某与被告陶某之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经巨日合法庭调解结案。被告陶某将其占有的王某商品房归还王某,王某将其赊欠陶某的债务偿还给陶某。

  达成调解协议后,王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陶某无奈再次找到法庭,法庭庭长多次找王某了解情况。3月1日,法庭庭长将双方当事人叫到法庭并对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再次协商,经过多次的沟通法官们已经了解了王某的心理,海庭长限期1个月偿还债务否则将强制执行其财产,王某见此事不能再拖延,表示一定履行义务,海庭长再次强调恶意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王某当即拿出身上的1000元现金,并表示余款一个月内一定还清。随后的一个月内,海庭长每星期都给双方当事人打一次电话回访协议执行情况,截止3月25日,王某清偿了所有欠款。当法庭庭长再次拨通王某电话时,王某说道:“庭长,你放心吧,欠款我已经还清了,你们让我心服口服。”
责任编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