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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玉国不服被告扎鲁特旗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一案的分析
作者:青格勒图  发布时间:2013-03-19 10:49:39 打印 字号: | |
  【案件索引】(2009)扎鲁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

【案件简介】

  原告:刘玉国

  被告:扎鲁特旗人民政府

  争议的土地系扎鲁特旗鲁北镇中兴村使用的集体土地。2007年9月28日,原告刘玉国在鲁北镇中兴村开发区内以有偿转让方式从卢振水处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2007年10月8日,原告刘玉国以自己名义向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申请对该宗土地使用权登记。 2007年10月30日,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代表扎鲁特旗人民政府颁发给原告刘玉国扎集用(2007)字第C—00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使用面积为5242.12平方米。2008年9月22日,第三人王海山向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申请对该宗争议土地进行确权,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地籍调查请示被告扎鲁特旗人民政府批复后作出该宗争议土地处理决定并撤销了原告刘玉国的扎集用(2007)字第C—00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009年1月4日,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又自行撤销了其对该宗争议土地权属所作出的处理决定。2009年3月16日,颁发给第三人王海山扎集用(2009)字第12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撤销原告刘玉国的扎集用(2007)字第C—00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及颁发给第三人王海山扎集用(2009)字第12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时,被告扎鲁特旗人民政府未按《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宗争议土地使用确权作出处理决定。

【本案焦点】

  2009年3月16日,被告扎鲁特旗人民政府颁发给第三人王海山扎土集用(2009)字第127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许可是否合法有效?此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刘玉国意见认为,2007年初,我在鲁北镇中兴村开发区以法定程序流转了一块土地,并于2007年10月办理了土地登记申请,被告扎鲁特旗人民政府于2007年10月30日颁发了扎集用(2007)字第C—00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使用面积为5242.12平方米。2009年初,我的部分土地又被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扎旗国土局确权给了第三人王海山,我到扎旗国土局查询才知,被告已于2009年3月16日颁发给第三人王海山扎集用(2009)字第12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我认为,被告给第三人王海山颁发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予撤销。

被告扎鲁特旗人民政府意见认为,第三人王海山于1998年4月1日缴纳了各项费用并实际经营了7年,合理合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进行土地确权的权利,该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查取证,严格按照程序颁发的,不存在违法行为,故请求维持于2009年3月16日向第三人王海山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法律适用】

  一、《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五十四条(二)项3目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4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第31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被告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对该宗争议土地使用权属未作出具体处理决定,而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又自行撤销了其就该宗争议土地使用权属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后,向第三人王海山颁发扎集用(2009)字第12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于法无据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但对该宗争议土地使用权属,可以由被告扎鲁特旗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第三人王海山提出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因被告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向第三人王海山颁发扎集用(2009)字第12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后,原告刘玉国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并非超过诉讼时效,故不予采纳。据此,依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五十四条(二)项3目,判决撤销被告扎鲁特旗人民政府于2009年3月16日颁发给第三人王海山扎集用(2009)字第12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案件评析】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4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第31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本案中,判决撤销被告扎鲁特旗人民政府于2009年3月16日颁发给第三人王海山扎集用(2009)字第12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首先查明了被告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对该宗争议土地使用权属是否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即被告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对该宗争议土地使用权属未作出具体处理决定而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又自行撤销了其就该宗争议土地使用权属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后,向第三人王海山颁发扎集用(2009)字第12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于法无据违反了法定程序, 应予撤销。但对该宗争议土地使用权属,可以由被告扎鲁特旗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第三人王海山提出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因被告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向第三人王海山颁发扎集用(2009)字第12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后,原告刘玉国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并非超过诉讼时效,第三人王海山提出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成立。

  综上,本案撤销判决的法律意义在于,体现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宗旨,体现了在合法的前提下,司法审判机关对行政效率的保障。
责任编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