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春三月的乌力吉木仁苏木,你经常会看见一台白色捷达车飞驰在大街小巷、山路田间,这正是乌力吉木仁法庭的干警们在忙着巡回收案、办案和送达文书。
被告拒收传票 法官拍照送达
近日,乌力吉木仁法庭的干警一行三人来到当事人吴某家中送达开庭传票,杨庭长向当事人仔细的告知了相关的权利义务、法律后果以及开庭时间地点等相关内容,但是被送达人吴某拒不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杨庭长心里明白:当前的农村牧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还是很落后的,特别是偏远牧区,他们中的很多人对法律一知半解,更谈不上知法、懂法、守法、护法了。杨庭长又耐心地向当事人解释了一次,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讲明了其中的厉害关系,可是无论怎么苦口婆心的讲法说理当事人始终认为这是法院在“判决”他,坚决拒绝签收,随行的两位干警继续做当事人的工作,但无任何效果,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杨庭长决定依法适用《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行为保全,保护周全
近日,乌力吉木仁法庭的法官来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王某家中,依对方当事人申请(已提供担保)裁定对本案被告王某所有的两万斤玉米实施财产保全,进行扣押。但一行三人到王某家中并未见到玉米,倒是看见了散落在院中没有打扫干净的玉米粒。于是杨庭长询问王某,“你家的玉米呢?”王某回答:“已经卖了”。“什么时候卖的?”杨庭长问道。“几天前就已经卖了,可是还没给钱呢!”王某回答道。
于是杨庭长根据新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出示了财产保全裁定书等文书,并对王某说:“对方当事人已经申请财产保全,为避免对方当事人因判决难以执行而遭受损失,对你的玉米依法予以扣押。”由于王某的玉米已经卖了,杨庭长立即请示院领导后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责令王某禁止动用卖玉米的价款,予以留存。
《新民事诉讼法》兼顾了“权利”和“利益”,这即有效的保证诉讼程序得以进行,又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