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本案是学校未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职工未缴纳社会保险金。因此,应承担给付养老金等相应的民事补偿责任。
[案件索引]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11)扎鲁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
原告刘德贤,男,
委托代理人刘乃林,男,
被告扎鲁特旗蒙古族第一中学(以下简称蒙一中),
委托代理人满达,律师。
原告刘德贤于1981年9月开始在扎鲁特旗蒙古族第一中学从事烧锅炉、打钟等后勤工作,双方始终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1月,原告因患病及年迈的原因停止工作,因此被告从2009年1月起停止给付原告工资至2009年4月,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被告自2009年5月起每月支付原告600元,至2011年6月30日。自1997年6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止,被告向原告共支付工资35 425元。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合计15 600元。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未在社保局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原告的社会保险手续,并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故要求学校给付自退休年龄以后养老金,并承担今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学校辩称,刘德贤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程序违法;原告是学校的临时工,因此学校只能给原告600元的工资。且原告自行停止工作后,学校仍给其每月发放600元的工资至今。根本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本院认为,原告刘德贤与被告蒙一中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自原告在扎鲁特旗蒙古族第一中学处工作之日起与被告已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应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原告的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因为被告未按法律规定办理原告的社会保险手续,未缴纳养老保险,所以,原告虽然达到退休年龄和工龄条件,但无法享受退休待遇,故被告应承担原告退休次月起支付养老金的责任。
原告要求学校承担今后的医疗费用的主张,因此费用尚未发生,故本案中不予支持。
学校提出的原告到退休年龄后学校至今仍给付原告的工资,此工资属于养老金的辩解,因原告已退休年龄到期后学校继续聘用,此聘用系雇佣关系。至原告停止工作为止,除了给付养老金以外,应另支付劳务费。原告停止工作以后学校向原告给付的工资属于养老金的性质,应从养老金的总额中扣除。
学校提出原告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程序违法的辩解,因原告与学校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已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故对此辩解不予采纳。据此,依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由被告扎鲁特旗蒙古族第一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德贤养老金66 602.32元;由被告扎鲁特旗蒙古族第一中学自2011年11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刘德贤1201.24元的养老金,此款于每月30日给付一次,至原告去世为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是一起在学校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职工已到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合议庭对处理意见存在以下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1、《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本案应劳动仲裁委员会先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等于裁决书;2、被告应劳动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向社会保险局补缴原告的养老保险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养老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1、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本就没有受理的必要或者不需要出具裁决的态度,为此,法院应受理并具体裁决;2、被告蒙古族第一中学向原告刘德贤直接补偿养老金。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笔者认为,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本就没有受理的必要或者不需要出具裁决的态度,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为此,人民法院应受理,并做出裁决。
关于给付养老金的问题,假如学校向社会保险局补缴刘德贤的养老保险金,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次月起刘德贤才享受养老金待遇。原告刘德贤已经74岁,14年的养老金未取得。学校提出刘德贤到退休年龄后学校至今仍给付工资,此工资属于养老金的辩解,因原告已退休年龄到期后学校继续聘用,此聘用系雇佣关系,雇佣期间工资属于刘德贤应取得的劳务费。刘德贤停止工作以后学校向原告给付的工资属于养老金的性质,应从养老金的总额中扣除。因此,学校的过错刘德贤未取得14年的养老金,故法院支持了刘德贤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