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为他的死亡承担责任
作者:朱珊珊 发布时间:2012-10-30 16: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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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根据查明的事实仔细推敲本案法律关系,便会发现,本案不但存在许多难以认定的关键事实,同时还存在着选择性的法律关系及不同的赔偿义务主体,各赔偿义务主体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柳宗元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是本案的难点。
【案 情】
原告:柳少林,男,
委托代理人张宝林,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久辉,律师。
被告邵明世,男。
委托代理人刘峰,律师。
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法庭调查,查明以下事实,2010年农历2月,原告柳少林之父柳忠元经人介绍受雇于被告邵明世,为其放牧。 2012年2月8日,柳忠元同往常一样上午上山放羊,下午5时许,柳忠元所牧放羊群回到家中,而柳忠元确未随同羊群回来,后被告邵明世组织人员寻找柳忠元,并通知了柳忠元家属,当晚11时许,经寻找在鲁北镇富裕屯北一废弃的荧石矿井内发现柳忠元尸体。该废弃矿井井口未封闭,无安全警示标志。该矿井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不明。次日,被告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尸体被打捞出井。经内蒙古民族大学医学院解剖,柳忠元的死因为溺水而亡。原告母亲谢淑青于1997年病故。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未达成协议,柳忠元的尸体存放在扎鲁特旗殡仪馆中,开庭时尚未火化。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邵明世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64 73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明,被告承包的2000亩土地边界具事发矿井1公里左右,属水保治理区、全年舍饲禁牧区,上述区域都在柳忠元日常放牧区域。
再查明,原告柳少林因其父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132 840元(6642元×20年),丧葬费20 742元(3475元×6个月),尸检费5 800元,交通费3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 000元,计209732元。
【审 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邵明世赔偿原告柳少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停尸费、尸检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及其它支出,共计75 000元,此款于2012年8月22日前一次性给付;如逾期给付则需给付赔偿款80 000元;
二、此赔偿为一次性终结赔偿,原告再收到被告给付的赔偿款后,不得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 案件受理费712元,由原告柳少林负担。
【评 析】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根据查明的事实仔细推敲本案法律关系,便会发现,本案不但存在许多难以认定的关键事实,同时还存在着选择性的法律关系及不同的赔偿义务主体,各赔偿义务主体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柳宗元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是本案的难点。
一、受害人柳宗元是否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溺水身亡? 原告柳少林之父柳忠元经与被告邵明世协商,达成了柳忠元为邵明世放牧,邵明世支付劳动报酬的口头协议,双方已成立雇主雇员的劳务关系,这是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事实,但从柳宗元溺水的地点看,废弃的矿井内是不能从事放羊活动的,矿进从山的侧面进入,走30多米的巷道后,才能到柳宗元出事的立井,如果说柳宗元是为了寻找丢失的羊来到这里,又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因为被告邵明世坚决否认家里有羊只丢失,且打捞柳宗元的打捞队也出证证明打捞尸体时未发现井内有羊的事实。综合分析以上事实笔者认为,柳忠元是在受被告邵明世雇佣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在其日常放牧区域范围内溺水身亡的,被告虽否认柳忠元死亡与从事雇佣活动有关,但未能举证予以证明,故应确认其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
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看出雇员受害的责任承担已由原来的无过错责任更改为过错责任。被告邵明世作为雇主,违反地方政府舍饲禁牧规定,雇佣柳忠元在全年禁牧区内放牧,从而留下安全隐患,其对柳忠元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柳忠元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在进入30米长的矿井巷道中,在视线不清的情况下行走可能招致的损害,却未尽到注意、谨慎义务,以致落井溺水身亡,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被告邵明世对原告因其父死亡所致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承担60%的责任比例为宜。
三、柳宗元一案是否还有其他赔偿义务主体。
柳宗元溺水身亡在一处废弃的荧石矿进内,既然是废弃矿井,为什么不将井口封闭,为什么不做警示标志,矿井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矿井的疏于管理也是引发该起事件的原因之一。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关于人身损害的规定可知,废弃矿井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也应按过错程度对受害人柳宗元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上所述与本案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同赔偿义务主体,故原告选择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起诉,无法将废弃矿井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追加本案被告。 该案最终以调解的方式得到解决,调解后第二日被告邵明世便履行赔偿义务,柳宗元的尸体已入土为安,一起积怨颇深,争议较大的侵权案件得到圆满的解决。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