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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抢夺罪和盗窃罪中的正当防卫
作者:宏 浩  发布时间:2012-10-30 16:28:48 打印 字号: | |
   

  在我国刑法中,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两种犯罪,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客观表现不同:抢夺罪是公然夺取,表现为公开占有;盗窃罪名暗中窃取,表现为秘密占有。两种犯罪都是对公私财产的不法侵害,并且从犯罪手段上看,都可以成为正当防卫的起因。

  抢夺是当着被害人的面,乘其不备,公然夺取。在不法侵害人正要夺取之际,他人可以对其实行正当防卫。如果被害人突然发觉有人抢夺,则其本人也可以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既使是不法侵害人已经被财物抢走。但还没逃远,被害人上前夺回财物,其行为应视为正当防卫。如果被害人上去夺回,而不法侵害人以暴力抗拒或以暴力相威胁,则其抢夺罪已经转化为抢劫罪,当然可以对其实行正当防卫。

  盗窃是秘密窃取,其中一种主要形式是入室行窃。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两个行为分别触犯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盗窃罪两个罪名。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按数罪并罚处理,而按牵连犯原则处理,即一般以盗窃罪论处。无论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我认为对这种入室行窃的犯罪都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尤其是夜间入室行窃,被害人一对不法侵害人的意图—是偷还是抢、是奸还是杀一时无法弄清。在这种情况下,防卫人对入室行窃的不法侵害人造成较重的损害应当允许的,不能说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从防卫时间来说,自盗窃犯进入住宅之是起就可以对其实行防卫,如果盗窃犯行窃后从窗门跳出,适值失主回家,失主见此情景,一棒将盗窃犯打倒,夺回财物,其行为也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事后防卫。

  抢夺和盗窃的犯罪,不同于抢劫罪。抢劫罪是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而抢夺和盗窃则不使用暴力手段。因此,在确定对抢夺罪和盗窃罪名德国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时,主要根据财物价值的大小,同时考虑其他有关的因素,以得出其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正确结论。     

 
责任编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