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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和正义化解信访案件
  发布时间:2012-10-30 16:22:55 打印 字号: | |
   

   信访人王庆元、杨万军原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00)扎鲁民初字第34号判决书的原、被告当事人。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原审被告杨万军向本院上访,提出该笔债款已经法院1997年判决给付杨万臣,故属就同笔债款重复判决。该案件转至我院后,院长高度重视案件情况,迅速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信访接谈会。会上,院长认真听取了信访人的陈述,表示法院会依据事实与法律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并召开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本案。

  一、提起再审的理由

  原审当事人双方持有两份判决利率计算标准不同的判决书,“因同一案件出具了判决结果不同的两份判决书,存在再审情形。”本案引起再审的判决实际为同一案号,两份不同的利息结算结果。其中第一份判决书判项中是以利率月利率0.0040625元计算,而第二份判决书判项中是以月利率0.015计算,两份判决书判决承担义务主体相同,只是判项中对计算利率依据不同,故该案经院长提起再审。

  二、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1995年11月,杨万成出车祸死亡,肇事车主赔偿杨万成38 000元。其中3000元由交警队交给杨万军办理杨万成后事,但杨万军未将此款用于此事,其余由被告李凤琴领取。其间,杨万臣从原告王庆元处借款1600元,其称用于打官司,但未举出证据。事后,杨万臣为原告王庆元出具了一枚6284.10元的欠据,后经鲁北镇法庭从38 000元中支付给原告王庆元700元,6284.10元中尾欠5548.10元。

  原审认为,被告杨万军将杨万成丧葬费3000元私自处理未用于给其弟办丧事用,应当承担偿还丧葬费的义务;被告杨万臣从原告王庆元处借款1600元属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偿还原告的借款;但被告李凤琴继承了杨万成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故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请于法有据,故应予支持,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逾期利息的主张,应予准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判决:一、由被告杨万军偿还原告王庆元借款3000元及利息195元;二、由被告杨万臣偿还原告王庆元债款1600元及利息104元;三、由被告李凤琴偿还原告王庆元债款984.10元及利息61.63元;四、案件受理费200元,

  三、再审判决理由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杨万臣为原审原告王庆元出具了“欠据”,表明二者间具有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王庆元与李凤琴、杨万军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原审原告王庆元对该债权应向原审被告杨万臣主张权利。至于原审被告杨万臣主张债款由李凤琴偿还的辩解,因杨万臣、李凤琴、杨万间的内部关系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且本院(1997)扎鲁民初字第1167号生效民事判决已判令李凤琴给付杨万臣1375.30元,故原审被告李凤琴应履行的义务已履行完毕,其不再承担清偿该债款的责任。原审被告杨万军在本案中亦不承担对原审原告王庆元的偿还或返还责任。原审原告王庆元主张利息的诉请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

  一、  撤销本院(2001)扎鲁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

  二、由原审被告杨万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审原告王庆元欠款5584.10元;

  三、驳回原审原告王庆元对原审被告李凤琴、杨万军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审原告王庆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表示今后遇到困难将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再进行非正常上访、信访。  

 
责任编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